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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
发布时间:2023-10-09 18:52

军人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残疾的,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享受抚恤金。服现役的残疾军人抚恤金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抚恤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月发给。目前,抚恤金标准最高的已达到一年2.2万多元。

护理费: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瘫痪、双目失明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军队退休干部,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发给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根据不同残疾等级和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移交政府安置的符合享受护理费的伤病残退休干部,护理费执行军队标准,经费由国家财政负担。

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表(从2009101日起执行)

       残疾等级

原伤残等级

残疾性质

金额(元/半年)

金额(元/年)

分散安置护理费

一级

特等

因战

13040

26080

11100

因公

12625

25250

11100

因病

12215

24430

6700

二级

因战

11800

23600

11100

因公

11180

22360

11100

因病

10765

21530

6700

三级

壹等

因战

10350

20700

8900

因公

9730

19460

8900

因病

9110

18220

6700

四级

因战

8485

16970

8900

因公

7660

15320

8900

因病

7040

14080

6700

五级

贰等甲级

因战

6625

13250

因公

5795

11590

因病

5380

10760

六级

贰等乙级

因战

5175

10350

因公

4900

9800

因病

4140

8280

七级

叁等甲级

因战

3935

7870

因公

3520

7040

八级

叁等乙级

因战

2485

4970

因公

2275

4550

九级

因战

2070

4140

因公

1655

3310

十级

因战

1450

2900

因公

1240

2480

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从2009101日起执行)

烈士遗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月标准

年标准

月标准

年标准

月标准

年标准

城镇

690

8280

620

7440

590

7080

农村

435

5220

410

4920

390

4680

部分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表(从2009101日起执行)

   复员退伍军人类别

月标准

年标准

在乡复员军人(抗日    —1945年)

395

4740

在乡复员军人(解放  1946年—1949年)

350

4200

在乡复员军人(建国后  1950年—1954年10月31日)

335

4020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205

2460

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

200

2400

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

200

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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