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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加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严禁从学费收入中获取收入
发布时间:2023-10-08 01:19
  1月29日,北京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通知》)简称《意见》)明确民办学校的义务 教育学校可以收取学费、住宿费、服务费和中介费;不得强迫、暗示学生和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者教材;不得违规补课和收取相关费用。
  《意见》从合理确定学费标准、严格落实收费公开制度、落实学校退款管理制度等10个方面加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明确学校按照规定收取的服务费和代理费应当坚持学生自愿、非营利的原则,代理费不得获取中间价差;服务费、代理费应当立即收取并如实结算。同时,学校不得以赞助费名义或者变相收取与招生相关的费用。
  我国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根据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政府通过生均公费定额补贴等方式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提供经费安排的,学校应当在公布收费标准时注明政府提供的生均公费定额补贴金额。并在实际收取学费时扣除。学校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时,应当事先征求社会和学生家长的意见。
  《意见》明确,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必须在学生入学前通过招生简章、学校网站、录取通知书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和退款管理办法,并在学校显着位置设立长期固定教育收费公告栏进行公示,除公布的项目和标准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政策发生变化时,须及时更新公告。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学费、住宿费标准调整时,新生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执行;在校学生将按照入学时商定的收费标准,例如录取简章和入学协议。若无协议,则按入场时的收费标准。
  在退费管理制度方面,学生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束学业、转学等情况,学校应根据退学情况合理确定退费金额。实际学习时间。 《意见》明确,新生注册前退学的,学校应退还学生预缴的全部费用。已注册新生在开学前退学的,学校应退还学生已缴纳的全部学费。学生开课后1个月内退学的,学校应退还不少于当学期学费的80%;学生一个月后两个月内退学的,学校应退还不少于当学期学费的60%。学费;开学后两个月退学的,学校不退还本学期学费。若按学年收费,学校应全额退还学生剩余学期所缴纳的学费。
  意见还提出,学校要探索建立收费专项审核制度,严禁学校举办者、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关联方获取学费收入和其他学校-通过多种方式经营收入。学校运营余额的收益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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