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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聊聊《侵害第三人利益的赠与协议是否认定为无效合同?》
发布时间:2023-10-07 07:48
【案例事实】

2008年3月13日,盛达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达公司)与半山湾农场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盛达公司以2500元的价格向半山湾农场采购800吨。元/吨。优质冬小麦,总价200万元;半山湾农场应于2008年3月31日前将800吨冬小麦全部运至盛达公司;胜达公司于2008年4月1日支付了货款40万元,余额为160元,1万元将在啤酒销售旺季之后支付,必须在2009年1月15日之前全额支付。截至2009年4月,盛达公司尚有50万元未付货款,生产也低迷。 2009年5月,盛达公司以20万元出售生产设备,全面停产。同时,应公司所在地明皇村委会的要求(明知盛达公司负债累累),与明皇村委会签订了捐赠协议。后,商定盛达公司将全部房产(价值约40万元)捐赠给明皇村委会。如果盛达公司的股东在未来五年内在村里建工厂,村委会将拥有土地的全部使用权和租赁权。住房将被优先考虑。截至起诉时,涉案财产已全部转移。半山湾农场提起诉讼,要求盛达公司将所售设备中的20万元用于履行义务,并确认盛达公司与明皇村委会的捐赠协议无效。

[不同意]

  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赠与合同是无效合同还是可撤销合同?

【经营分析】

笔者认为这是一份可撤销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即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客观要件是: 1、债务人对财产进行了合法处分。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无偿转让财产是一种处分); 2、债务人的财产处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债务人处分财产已经或者将会严重损害债权的。主观要件是: 1、债务人恶意; 2.第三方恶意。本案中,盛达公司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向半山湾农场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但盛达公司作为债务人签订合同,将房产无偿赠予第三方明皇村委会,导致其无法履行支付价款义务。而且明皇村委会知道盛达公司负债累累,所以盛达公司与明皇村委会签订的捐赠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当然,我们不能说原文分析不符合法律原则,但需要注意的是,从鼓励交易的原则出发,法律应尽可能少地干预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判断合同无效时应谨慎。从《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关系来看,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而《民法通则》先行制定,也是新法与旧法的关系。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根据适用原则,本案应定性为撤销权纠纷;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盛达公司赠与的标的金额为40万元,债务为50万元,盛达公司因出售设备而获得20万元。因此,盛达公司因无偿转让财产造成半山湾农场债权损失人民币30万元。如果本案的捐赠合同被定性为无效合同,则显然违反了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因此判定本案为可撤销更为准确。乐平市人民法院吴浩润查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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