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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县法院贩卖持有毒品特大案判处六人有期徒刑
发布时间:2023-10-07 07:17

本网消息(蒋少华、于婷)毒品危害深远,一直是国家打击的重点。为严厉打击此类犯罪,益阳法院及时依法审结毒品犯罪案件,并获得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武、张木、舒畅贩卖毒品案,被告人郑华、张胜、张静非法持有毒品案维持一审判决。益阳法院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陈武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被告人张木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舒畅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被告人郑华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被告人张胜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张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1日,被告人张胜想通过被告人舒畅联系销售冰毒的人,舒畅通过叶进联系被告人陈武。陈武、叶进协商的冰毒价格为每克240元,舒畅等人则向被告人张胜、郑华声称冰毒价格为每克260元,希望赚取20元的差价。当日19时00分左右,叶进、张胜、郑华、舒畅等人驱车前往上饶市新洲区戴湖路。郑华把5200块钱给了张生,张生把钱给了舒畅。舒畅以每克240元的价格向陈武购买了20克冰毒,共计4800元。额外的400元中,舒畅和叶瑾各得了200元。随后,被告人舒畅将其购买的冰毒20克交给了张胜。返回益阳途中,张盛给舒畅服用了约1克冰毒。返回益阳后,张胜、郑华将购买的冰毒分成22个小包。郑华拿了12包,张胜拿了10包。

 被告人陈武出售冰毒20克后,在被告人张静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一袋冰毒重10.77克放入其包内。 2012年11月21日晚,陈武、张静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搜查陈武及其汽车,发现9包塑料袋装白水晶和10小包塑料袋装红水晶,拟出售但未出售。丸剂,分别为冰毒62.549克、麻果9.0439克;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静的包内查获装有白色晶体的塑料袋4个、红色药丸的小塑料袋4个,分别为冰毒23.8059克、麻果23.8059克。果实1.5686克。

经鉴定,从被告人陈武身上查获的9包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10小袋红色药丸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从被告人张静手中查获的4包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4小袋红色药丸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

 2012年11月26日下午,被告人郑华与被告人张胜商量前往江西进贤购买毒品,郑华联系了被告人张木。当日17时00分左右,张胜驾驶自己的比亚迪G3小桥车与郑华来到江西省进贤县,找到张木,并向被告人张木购买冰毒40克,每件价格300元。克,共计12000元。元,其中被告人郑华出资8000元,被告人张胜出资4000元。被告人张木每克冰毒赚取差价60元。当晚,郑华、张胜返回益阳后被捕。公安机关在张胜的车内查获白色晶体11袋、冰毒44.793克。经鉴定,11袋白色晶体中含有甲基苯丙胺。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武、张木、舒畅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郑华、张胜、张静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鉴于被告人陈武有立功事实并供认不讳;被告人张木供认不讳;被告人舒畅供认不讳,系从犯;被告人张静供认不讳;被告人张胜有立功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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