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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涉及的特殊财产处理
发布时间:2023-10-07 06: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情况,以及考虑儿童和妇女权利的原则。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除了通常的现金、房产、车辆等以外,配偶双方还将拥有许多其他特殊财产。这些财产的分割往往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的一个纠结点。如何处理这些特殊属性是本文将要研究的内容。

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在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时,如协商不成或难以按照约定分配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市场价格,按照数量分割股份。按比例分配。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涉及夫妻一方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分割在一方名下,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 (一)配偶双方同意分割出资 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股东的配偶,并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明确表明其出资比例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二)配偶双方转让出资份额及转让价格等。协商一致后,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的,人民法院可以分割出资转让所得的财产。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且不愿以同等价格认购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公司。前款规定的证明半数以上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大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书面陈述。渠道。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以一方在合伙企业出资名义、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情况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案件。夫妻双方协议后,应当分割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全部财产份额。部分转让给另一方时,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配偶一方依法取得合伙人身份;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并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权的。 ,转让所得的财产可以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且不行使优先权,但同意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或者返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返还的财产可以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也不同意合伙人退出合伙或返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配偶将依法取得伴侣身份。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个人独资企业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1) )一方主张经营企业的,收购企业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应当向另一方提供相应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企业的,收购企业的一方应根据双方的竞价向对方提供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无意愿经营该企业。企业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述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配套法规:《婚姻法解释(二)》第15-22条、《婚姻法解释(三)》第10-14、16、18条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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