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律咨询 > 江苏发布第五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
江苏发布第五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10-08 11:03
  中央广播电视网新闻12月1日记者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12月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江苏研究基地发布第五批江苏法院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江苏法院发布的第五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涉及惩治不正当竞争、禁止非法捕捞水草、遏制“劳资矛盾”、打击新型毒品犯罪、维护睦邻友好等,这些内容都密切相关。针对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通过解读案例背后的文化价值和教育意义,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法治理念的融合,引导积极、向上、仁慈的社会风气。
  案例一:司机在公交车上被辱骂,被人劝说纠缠他人。他负责受伤
  判决事项:方某因换站上车后批评司机,两人发生外遇争吵。乘客范某劝方某不要与司机争执,影响安全驾驶,方某不但不听,还辱骂范某。范某报警后下车,方某也下车继续纠缠范某。在拉拽过程中,方某本人倒地受伤。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范某赔偿医疗费。法院认为,方某任意阻碍公交车司机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违反社会公德。范某理性劝阻公交车司机,其行为正当合理,应予肯定。据此,依法裁定驳回方某的诉讼。
   案例价值:“愤怒会导致不公正,严厉会导致怨恨。”古人说,心静则身安。这既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对个人修养的生动诠释,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虽然平台变更带来不便,但发泄不满不但无济于事,还会威胁公共安全。不断纠缠的结果就是为自己的冲动“付出代价”。十有八九,都会发生不如意的事情。如果能够理性处理,就可以避免矛盾升级、悲剧发生。该案的判决维护了公平正义,警示人们不要愤怒。
  案例二:故意制造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被驳回
  判决事项:李某在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劳动合同。工作中,李某存在上班睡觉、不遵守工作纪律等行为。工作不到2个月,李就主动辞职。经协商一致,公司支付了李某的工资、社保补贴等相关费用。随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法院查明,两年来,李某先后7次在不同法院起诉不同单位,均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李某在不同单位的工作时间短则几天,长则几个月,用人单位均以李某在工作中不遵守工作纪律为由进行辩护。法院认为,李某利用用人单位管理漏洞,故意制造劳动争议,获取不当利益,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
   案例价值:“金玉不贵,忠义可贵。”中华民族历来有奉献社会、忠于职守的优良传统。古时候有句古话:“尽己所能,至死不渝”。如今,还有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等当代诠释。在本案中,李先生专门寻找用工标准不规范的单位来“捣乱”自己的工作。他的兴趣是“找麻烦”,没有工作的意思。他滥用诉讼权利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职业道德。本案的判决旨在遏制“对抗式”维权作风,同时教育引导人们清正廉洁、踏实做事。
  案三邻居换门导致通行困难,法院判决恢复案件
  判决事项:卢某与卢某住在同一楼层。东、中、西三层共有三户人家。卢某家是中户,卢家是西户。中屋入户门原设计为东侧向内开,门框陷入墙内。改造过程中,卢某擅自将入户门改为西侧外开式。装饰门框凸出墙壁,开门时占据公共通道的一半以上,严重影响交通并存在火灾隐患。吕某与吕某沟通无果后,遂向法院请求判令吕某将大门恢复原状。法院认为,卢某仅考虑自身生活需要而改变入户门方向,影响邻居通行,依法判决支持卢某的诉讼。
   案例价值:“买房的本源就是买邻居。”和善邻里、善待邻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邻居们互相关上门,又向所有人敞开大门。与邻居打交道时,必须遵守公共道德。在方便自己的同时,也要注意权利行使的边界。 “损人利己”引发的矛盾纠纷比比皆是。如果你在做自己方便的事情时能考虑到别人,就能在无形中消除纠纷。卢某只想自己家方便,影响了邻居的交通。这不仅违反了民法典关于邻居权利的规定,也丧失了邻里文化。本案的判决体现了司法对自私行为的负面评价,有利于引导人们共同维护睦邻友好关系。 ?在泽湖湿地保护区,国家明令禁止的掠夺性捕捞工具吸螺船曾多次使用,捕捞芡实(又称“鸡头米”)约3200公斤,稻米约50公斤。蜗牛。法院认为,蔡某违反洪泽湖湿地水生资源保护规定,使用违禁工具捕捞水产品。捕捞鱼类数量大,工具破坏性强,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对湿地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造成严重威胁,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依法判处刑事拘留。
  案例价值:“子接无轮廓,矛不射中。”“中国传统生态伦理主张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人应对自然采取适当的措施。人类生存在这个世界上,不可避免地要利用和开发自然,但要考虑到它的效益和效益。”考虑其危害,维护生态资源可持续发展。芡实是重要的水生经济植物,可以净化水体,为鱼类提供饵料和良好的栖息地。散落在湖底的“鸡头米”就是大量捕捞会影响芡实的生长,水生植物的持续生长危害水体生态环境,而且使用掠夺性工具进行滥捕,也对其他水生生物资源造成毁灭性破坏。这是全国首例将捕捞水生植物(包括水生植物、水生动物)定为犯罪的刑事案件,司法保护范围有利于通过严格的制度和严格的法治,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案例5 微信抽奖信息不清,构成不正当竞争,受处罚
  判决事项:某公司举办微信抽奖活动,参与者需通过公众号填写个人信息。如果转发至朋友圈邀请他人报名,即可获得额外抽奖机会。宣传资料中的头奖只有文字描述和对应的产品照片,并没有注明奖品的价格和品牌。和其他具体信息。中奖后,赵某发现实际产品与宣传图片存在较大差异,并向市场监管局举报。经调查,该局认定该公司未明确获奖具体信息,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遂作出责令停止、罚款等处罚。 。该公司认为其行为不构成有奖销售,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行政处罚。法院认为,微信抽奖活动利用参与者个人信息等无形资产扩大企业知名度,发现潜在客户,获取更大利润。本应是有奖销售活动,但因有奖信息不明确,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公司诉讼。
   案例价值:“百算必输,百招必输。诚意。 “如果你不是一个诚实的商人,你就吃不到商人的饭。这是我们国家传统商业文化中极其重要的商业智慧。参与者利用个人信息和流量资源来换取抽奖机会,商家利用以此来增加自己的知名度,吸引顾客,这是一个“双赢”,如果商家提供与宣传材料不符的奖品来“增加流量”,不仅会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还会破坏商家的秩序。市场竞争。诚邀天下者,信誉源于守信。本案的判决对于建立诚实守信、公平有序的互联网市场秩序具有积极意义,提醒商家在网络信息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诚信依然是留住消费者的法宝。
  案例6 帮人排涝导致自家鱼塘受损,善意助人所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
  判决事项:位于长江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某养猪场违规拆坝,后遭遇洪水泛滥,造成内涝。鱼塘承包商何先生帮助养殖场通过道路排水积水,放弃了拯救自己的鱼。池塘。不料,猪粪排入鱼塘,污染了水质,导致何家鱼塘内的鱼虾蟹大量死亡。他起诉法院,要求责令某养猪场赔偿损失。法院认为,养猪场排放含有猪粪的污染物,构成环境污染侵权,依法判决何某提起诉讼。
  案例价值:“救灾救灾,关爱邻居,是个好主意。”与邻为善、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充分保障助人者的利益,让他们伸出援助之手时无后顾之忧,是鼓励公众勇于助人的重要保证。在养猪场和自家鱼塘之间,他选择了帮助前者,他的慷慨救援行为值得赞扬。本案判决维护了助人为乐者的合法权益,鼓励社会公众救灾扶贫。
  案例七:严重加班导致“过劳死”,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连带赔偿
  判决事项:张某被劳务派遣到某公司打工装订工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外包合作协议书》协议规定,工作时间为每天11小时,每月286小时。张实际上每月工作约 300 小时。一天,张某上夜班后在单位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张某系工伤。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均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张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连带赔偿丧葬费、一次性因工死亡抚恤金等。法院认为,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连带赔偿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劳务派遣单位及用人单位及张某的实际工作时间远远超过国家劳动标准上限,给张某造成损害。依法责令两单位连带赔偿张某家属各项费用。
  案例价值:“爱人爱物,谓之仁”。生命至上、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体现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以人为本的思想和仁爱精神。天地之性是高贵的。休息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只有保障劳动者的合法休息权,才能健康工作、幸福生活。本案中,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关于工作时间的约定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违背了以人为本的理念。用人单位只顾效率,长期给张安排严重加班。对他的死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本案判决对企业提高法制化、规范化、人性化管理水平,保障劳动者休息权,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具有警示作用。
  案件8因销售涉毒电子烟被判刑,谨防新型毒品侵权
  判决事项:17岁女孩杨某明知合成大麻素物质是毒品,但仍招募同行作为代理商,通过微信销售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和电子烟油,并快递给买家。共售出电子烟12支、电子烟油110毫升。法院认为,杨某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价值:“五种颜色令人目眩,五种音调震耳欲聋,五种味道令人耳目一新。“《道德经》认为声色犬马的物质享受和感官刺激,可以使人失明、失聪、无法辨别味觉。毒品的毒害人的健康,摧残人的心灵,扭曲人的灵魂。吸毒者可能会吸毒。”在中国近代史上,毒品给中华民族带来了无尽的屈辱,给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灾难,近年来,新型毒品层出不穷。本案判决提醒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抵制诱惑,提高识别、预防、拒绝毒品的能力,防止误入歧途。
  案例9背叛师德造假,教师沦为阶下囚
  判决事项:中学教师甄某谎称可以帮助择校。其通过发布虚假信息、伪造报名收据等方式,以择校费、管理费、校服费等名义,骗取多名学生家长近130万元。法院认为,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的方式骗取钱财。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价值:“人无德,立。”自古以来,教师就肩负着传道、传授知识、解惑的责任。他们应该“学为人师,为世人做榜样”。修身养德最重要的是自我意识。要教育别人,必须先教育自己。身教比言教更重要。在这种情况下,甄作为一名教师,本应以德为本,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却为了一己私利突破了底线,最终被定罪判入狱。值得注意的是,甄之所以能够肆意作恶,与父母想走捷径不无关系。此案也提醒家长,选择学校时应通过正规渠道,不要投机取巧或利用不法手段,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十名老人未经通知死亡案件 子女被判少分养老金
   判决事项:华先生八十多岁,有3个孩子。在孩子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华与保姆李结婚。随后,因华某的健康状况,法院判决宣告华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华某的长子、李某为监护人。李某未经华氏子女同意,将华氏从南京带到东北偏远农村,断绝了华氏与子女的关系。直到华去世并火化后,华的孩子们才得到通知。李某到华某工作单位索要养老金,与华某子女发生争执,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抚恤金系向死者的配偶、直系亲属发放,并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发放,属于精神抚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货币支付。鉴于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传统伦理和民俗习惯,给华某子女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在分割养老金时,应给予华某某较少的份额,并依法决定,华某某养老金应该由李分得19%,三个孩子各分27%。
   案例价值:“谨慎追古,人的道德就会坚强。” “祭祀是我国的传统习俗,表达了人们对死者的思念。以礼葬、以礼祭,既是对死者的哀悼,也是对生者的安慰。故意隐瞒信息、切断联系、剥夺孩子最后一次与老人见面的机会,是对他人人格权的侵犯,也是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本案判决依法保障了子女祭祀父母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对我国传统伦理观念的尊重。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