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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发《实施意见》发放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丧葬补贴
发布时间:2023-10-07 13:55
  近日,经省政府批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发《黑龙江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决定建立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丧葬补贴缴费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

  《实施意见》明确,丧葬补贴对象为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包括参保缴费人员死亡和领取待遇人员死亡。参保居民死亡的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费。最低补贴标准为500元。已建立丧葬补助制度的地区,补助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执行原标准。各地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丧葬补助标准,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调整机制。

  《实施意见》强调参保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自参保人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手续,并申请丧葬补贴。经参保地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费。参保人员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费、工伤保险丧葬补助费、失业保险丧葬补助费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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