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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中涉案财产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3-10-06 20:25

1.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中涉案财产如何处理

1。涉案财物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作为证据的,应当随案移送;已拍卖、出售的,退回价款。侵犯国有财产的,受害人无人认领的财产应当上缴国库。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六条 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及其权益经审查确属违法所得或者其他依法应当追回的涉案财产的,应当判决已将其退回。受害人或者没收上缴国库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案财物返还受害人的,应当通知受害人领取;无人认领的,应当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无人领取的,上缴国库;上缴国库后有人领取,经核实属实的,应当申请退库;原物已拍卖、变卖的,应当退还价款。对侵犯国有财产案件,受害单位已终止且无权利义务继承人或者损失已核销的,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及其利益,应当上缴国有财产主管部门。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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