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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走乘客遗忘在出租车内的物品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23-10-06 18:01

【案例详情】

2014年2月,张某乘坐出租车到县汽车站搭乘公交车。由于下车时比较着急,他将手提包(里面装有4000元现金、银行卡等)落在出租车后座上。 。随后吴某乘坐出租车前往百货公司。在去百货商店的路上,吴某发现了留在后座的手提包。通过与出租车司机聊天,吴某得知此前曾有乘客乘坐过该车。此时,吴某确信留在后座的手提包是前一位乘客的,而不是出租车司机的。于是,吴某到达目的地后,将手提包从车上拿出来。随后,张某发现自己的手提包不见了,于是报警求助。经公安机关侦查,吴某被抓获归案。吴某拒不承认拿走了手提包。

【不同意】

如何表征吴某的行为?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犯贪污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收受他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埋藏物,数额较大,且拒不返还的行为。本案中,吴某在出租车上抢走了张某遗留在出租车内的手提包后拒不承认,与贪污罪的犯罪特征相符。

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犯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大量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吴某采取偷偷摸摸的方式拿走手提包,且手提包内的金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犯罪要件。

【解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侵占罪是指非法将他人保管的财物据为己有,数额较大而不予返还,或者非法将他人遗忘、埋藏的物品据为己有,拒不返还的行为。如果金额比较大,可以交出金额。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大量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由于贪污罪和盗窃罪两种犯罪行为特征比较相似,实践中如何区分两种犯罪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贪污罪和盗窃罪都是侵害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区别主要体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期间,财物不受犯罪人控制;侵占罪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侵占行为,并且侵占的财物已经属于其所占有。实际控制下。

在这种情况下,张某将手提包忘在出租车上了。虽然出租车司机并不知道手提包的存在,但由于张某忘记了手提包,所以手提包在出租车上是一个封闭的袋子。原则上,出租车司机作为车辆的所有者,有权控制其车辆内的全部财产。换句话说,这个手提包应该属于出租车司机。虽然手提包对张某来说是一件被遗忘的物品,但对出租车司机来说,却是他身上的财产。因此,未经出租车司机同意,他人在出租车内取走财物的行为,与盗窃罪的性质相同,即秘密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另一方面,如果出租车司机拿走了张某的手提包并拒绝归还,则该出租车司机应犯贪污罪。

综上,本案中,吴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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