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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顺涛律师:案例分析:婚前和婚后买的房子增值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发布时间:2023-10-02 12:32

从我这两年办理的离婚案件来看,诉讼越来越多房价上涨造成的。双方无法就共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的情况并不罕见。然而,离婚案件中分割的主要财产是房产部分。购买房屋的时间、产权登记人、购买房屋的出资额等都是法院在决定分割房产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在办案过程中,多位当事人提出这样的疑问:婚前购买的房屋增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今天我就根据我最近办理的一个离婚案给大家分析一下:

廖某是河南人。 2001年来到北京工作,后从事建筑工程承包工作。他肯努力工作,两年内就买了房子。 2003年底,廖某在北京潮安镇西里购买了一套房子。附近有一套房子,总价六十万。后来,王某把房子租给了别人,不收房租。 2007年,王某认识了来北京工作的王某。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两人感觉恋爱了,于是于2008年8月8日登记结婚,两人一起生活到2013年底。后来,由于家庭琐事和婚外情,王某提出了离婚。离婚,廖某同意了。但双方未能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王某认为,王某购买的房子现在已经增值了100万左右,而且在婚姻期间也增值了。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他有权分割增加的价值。廖某当即表示反对,陈最终向法院提起诉讼。为此,廖某委托李顺涛的律师代表他参加这起诉讼。

李顺涛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入以及其他应当归还的财产算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财产。配偶一方在婚前获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属于配偶一方。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投资所得,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共同所有的其他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婚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得,除利息和自然增值外,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进一步补充一下,《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房屋升值视为自然升值。如果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婚后实现升值,然后用于购买房屋,然后再次升值,则重新升值的部分可以作为投资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同时需要提醒的是,个人房屋的租金往往是共有财产。租房子需要对房子进行修缮和管理,这可以算是企业管理。以北京为例,该男子靠租几间祖屋过活,不上班。女性工作,工资被视为共同财产,而房租却不被视为共同财产,这显然是不公平的。本案中,王某婚前购买的商品房不属于投资,因此增值部分不属于投资收益。法院只能判决两人离婚,驳回王某的决定。对于房屋增值的请求,法院对双方婚后的房屋租金收入进行了分割。

(李顺涛律师供稿-《法国评论》文章,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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